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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工作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 上午 10:55:24瀏覽數:14566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15條 工作權

第15 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名詞解釋

△工作權
有兩種涵義,一是要求國家提供適當工作機會,惟並非指人民有權要求國家提供某一項工作的權利,憲法僅要求國家盡量改善工作環境,盡量使人民有工作機會;另一則是人民有自由選擇工作之權,也就是職業選擇自由,人民得依其自身的能力、體力、環境的適應力,來選擇適當的工作。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252。〕

△工作權三階段審查
一.關於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例如對於營業之方式、時間、地點所為之管制,須係為追求「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二.關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限制:例如限制從事職業應具備一定之技能、訓練、體能等條件,須係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三.關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例如設定進入市場之數量限制,乃與申請執業之個人特質無關之條件,且該條件之成就與否非該個人所能左右者,則須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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