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 條(數罪併罰之方法)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名詞解釋
△吸收主義
數罪併罰之處分主義中,於數罪宣告之刑,擇其間最重者執行之,而較輕之刑則吸收於最重刑當中,不再併予執行者,稱吸收主義。第51 條規定內,採吸收主義者計有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4 款及第8 款等五種情形。
(編按:新法增訂第9 款但書,「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亦採吸收主義。)
△併科主義
數罪併罰之處分主義中,就各罪宣告之刑,併予執行,不設何等限者,稱併科主義。刑法第51 條規定內,採併科主義者計有第9 款、第2 款但書及第4 款但書等三種情形。
△限制加重主義
數罪併罰之處分主義中,就各罪宣告之刑,以其最重者為最低度,而以各刑之合併為最高度,於此上下限度之間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稱限制加重主義。現行法第51 條規定內,採限制加重主義者計有第5 款、第6款及第7 款等三種情形。
刑法-名詞解釋 吸收主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 上午 09:26:39|瀏覽數:1940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51條 吸收主義&併科主義&限制加重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