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 條(表意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撤銷權及其限制)
Ⅰ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Ⅱ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名詞解釋
△ 詐欺
詐欺乃故意欺騙他人,使之陷於錯誤並進而為意思表示,但無須具有欲得財產上利益或加害他人之意思,此為與刑法詐欺之區別所在。因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乃不自由的意思表示,被詐欺之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92)。
△ 脅迫
乃故意預告危害,使他人心生恐怖而為意思表示。至於是否有意圖不法所有或妨害他人自由之犯罪故意,則非所問。與詐欺同,受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及不自由的意思表示,被脅迫之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92)。
△ 第三人詐欺
如係與法律行為之相對人無關之人,所為之詐欺行為,須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事實者為限,表意人始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如係相對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而為詐欺時,則非為民法第92 條但書規定之第三人,即不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事實者為限。又第三人脅迫依據條文之反面解釋,並無此限制,附帶言之。
民法名詞解釋 - 詐欺&脅迫&第三人詐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5 下午 05:21:26|瀏覽數:1091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2條 詐欺&脅迫&第三人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