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 條(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名詞解釋
△表現自由
表現自由屬制度性保障之自由,故國家有義務形成制度以規制人民表現自由,使每個人的表現自由皆得以充分發揮,而非單純限制而已。表現自由係個人權,個人藉此得將自已之良知、意志、思想透過人類習用的方式,表現於外,此種表達方式包括語言、文字、或身體的動靜及行為,且往往與其他基本權競合。又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
〔李惠宗,憲法要義,三版,頁169。〕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係指人民以語言或其他足以表達其思想內容之媒介、如文字、圖畫、聲音、動作、穿著以表達出個人之價值判斷或轉述事實之自由。此種言論內容不問其是否有正面價值,亦不問其判斷是否正確,皆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
〔李惠宗,憲法要義,三版,頁170。〕
△言論自由價值
言論自由蘊含三個重要價值:
一.健全社會民主化:言論自由價值即在於健全民主政治程序之運作,透過意見之表達、交換與溝通、呈現各種意見與資訊,可以提供社會大眾於依照民主政治程序參與政治決定時所需之資訊,資訊愈豐富與多元,所據以作成之政策決定共識性愈高愈正確、愈有助於執行,亦即有所謂「健全民主程序」說。
二.追求個人自我實現:透過言論自由個人不僅只是要求他人尊重其自主存在之尊嚴,同時也會被要求要尊重他人。
三.維繫社會穩定與安全功能:言論自由提供社會成員一個可以宣洩不滿情緒管道,當人民能公開批評政府,政府給予最大尊重,改革將以和平、有秩序方式進行。社會大眾對於不斷有人不滿,也習慣用平常心去對待與尊重,因而言論表現自由對社會穩定性具有安全之功能。在憲法基礎之下,應受到最大限度之保障,凡是限制言論內容之法令,大法官皆應以最嚴格違憲標準來審查,亦即除非具有「重大急迫之政府利益」,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否則即屬違憲。
四.釋字第509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11 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216~217。〕
△講學自由
講學自由乃教師所專有,以發現真理,對社會提出理性批判,以養成有獨立理性思考能力之國民為其目標。講學自由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其內在限制在於:與各該專業知識無關事物之考量,即非屬講學自由,此係源自於「權利濫用禁止原則」。而外部限制來自:
一.憲法忠誠義務:民主憲政國家之憲法,係一個國家各種價值秩序的形成者,透過憲法所形成的「國家基本價值決定」,如民主國家體制、法治國家原則、人權保障原則等價值,亦不得透過講學自由加以破壞。但此並非表示講學不得批評憲政或不得主張修憲之意,而是不得主張以暴力或非民主或不人道的方式,顛覆民主憲政秩序。
二研究成果危害之避免:若研究成果有證據顯示,足以造成人性尊嚴的侵害或造成社會共同體的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上的危害,研究者有義務予以中止並排除危險。
〔李惠宗,憲法要義,三版,頁184~187。〕
△大學自治
指大學得以自己的名義獨自負責而不受到國家或是外力的任何干預,藉以獨立從事學術研究的涵義,亦即大學內部的管理、營運均由大學自主決定。大學自治存在目的,就是要落實學術自由,故其核心範圍有:大學人事管理自治;大學組織行政自治;大學財政自治;研究教學內容自治;大學學生自治。
〔董保城,教育法和學術自由,初版,頁101。〕
△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係藉報紙、雜誌及廣播、電視以印刷或攝影、錄音之方式,將各種不同意見或思想傳達於眾,屬於「出版」的形式之一,新聞從業人員或媒體業者因享有新聞自由基本權利,國家不得侵害其新聞自由,此是一種制度性基本權利,給予新聞媒體一個基本權利的保障,使新聞媒體能發揮新聞真正自由的制度。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229~230。〕
△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釋364)
一.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又如廣播電視舉辦公職候選人之政見辯論,於民主政治品質之提昇,有所裨益。
二.惟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就媒體本身言,係對其取材及編輯之限制。如無條件強制傳播媒體接受民眾表達其反對意見之要求,無異剝奪媒體之編輯自由,而造成傳播媒體在報導上瞻前顧後,畏縮妥協之結果,反足影響其確實、公正報導與評論之功能。是故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應在兼顧媒體編輯自由之原則下,予以尊重。
△象徵性言論
「象徵性言論」係指非透過「言語」,而係以行動為表達,然並非所有人類舉動均得以解釋作「言論」。其須具備其要件:其一為表意人必須主觀上想藉由這樣的肢體動作,表達內心的意念;另一則為就當時整體客觀環境,必須他人看到這樣的肢體動作,也能知道表意人想表達某種意念。
△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即若某種言論係判斷上確實會造成現實性或即刻性的
嚴重危害,該等言論常即具不法性。
〔吳信華,憲法釋論,二版,頁325。〕
△事前審查的禁止
一.對言論(表意)自由事前審查的禁止,係指在言論等相關表意行為在尚未公開前,國家即預先對言論的內容予以審查,依此而可能許可或禁止其傳布。
二.就此當係對言論自由一種重要的干預,蓋此等於對一個人的思想預為審查,不可謂不嚴重;同時事前檢查將使言論的傳布者心生畏懼而減少傳播言論,結果即會減少人民獲取資訊的可能性,亦對民主原則的發展有負面影響。
三.釋字第744 號解釋認為,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倘立法須足以支持事前審查,其目的係為防免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且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四然而,釋字第756 號解釋卻認為,為達成監獄行刑與管理之目的,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雖非原則上違憲,然基於事前審查對言論自由之嚴重限制與干擾,其限制之目的仍須為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聯。
〔吳信華,憲法釋論,二版,頁326。〕
憲法名詞解釋- 表現自由相關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5 下午 04:27:28|瀏覽數:2665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11條 表現自由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