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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各種強制處分之區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9 下午 05:46:43瀏覽數:1158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各種強制處分之區別

△各種強制處分之區別△

*傳喚
目的:使被告任意於一定時間親赴法院應訊。
要件:須具備必要性。( §228Ⅲ)
要式:第71 條:傳票。
客體:被告、代理人、自訴人、證人、鑑定人、通譯。

*拘提
目的:引致被告於法院或其他指定處所使之就訊。
要件:
(一)第75 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二)第76 條:犯罪嫌疑重大。
1.無一定住居。
2.逃亡或逃亡之虞。
3.湮偽證據或勾串。
4.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 年
要式:拘票(§77):
(一)得限制其執行期間。(§78I)
(二)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79)
客體:被告、自訴人、證人。
 

*通緝
目的:表示決定拘捕被告。
要件:被告逃亡藏匿。
要式:第85 條:通緝書。
客體:被告。

*逮捕-第87條通緝犯
目的:強制被告到場訊問。
要件:須以通緝書公告周知附近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86、§87I)
要式:無須任何令狀。
客體:通緝犯。

*逮捕-第88條現行犯
目的:強制被告到場訊問。
要件: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或合於準現行犯之要件者。
要式:無須任何令狀。
客體:現行犯、準現行犯。

*逮捕-第88條之1 逕行拘提
目的:強制被告到場訊問。
要件:第88 條之1情況急迫且有四款事由之一。
要式:拘提前不須拘票。
客體:犯罪嫌疑人。

*羈押
目的:為保全被告、證據、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
要件:
(一)於法官訊問後。
(二) 有第101條、第101條之1 之情事。
(三)有羈押必要性。
要式:第102 條:押票。
客體:被告。

*搜索
目的:發現被告或應扣押之物。
要件:
(一) 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二) 對第三人之搜索則須有相當理由可信為限。
要式:第128 條:搜索票。
客體: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所。

*扣押
目的:取得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之占有。
要件:
(一)比例原則之限制。
(二)公務物件之限制。
(三)郵件電報之限制。
(四)夜間扣押之限制。
要式:第128 條:搜索票。
客體:同上。第133 條可沒收之物。

*鑑定留置
目的:為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狀態。(§203Ⅲ)
要件: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203Ⅲ)
要式:
(一)原則→應用鑑定留置票。
(二) 例外→經拘捕到場,留置未逾二十四小時則不須要式。( § 203-1I)
客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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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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