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 條(暴利行為之效力)
Ⅰ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Ⅱ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名詞解釋
△形成訴權
本條形成權之行使與一般形成權不同,一般形成權僅需以意思表示為之,但本條須向法院聲請為必要,此為形成訴權。
民法名詞解釋- 形成訴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9 下午 04:36:31|瀏覽數:2101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74條 形成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