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 條(主物與從物)
Ⅰ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Ⅱ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名詞解釋
△處分
民法上所稱「處分」為一概念互異之名詞,其可分為「事實上處分」及「法律上處分」。而所謂「法律上處分」又可包括「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狹義的處分)」二種。此處之「處分」通說認為係屬於「法律上處分」。依此,本條之處分包含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249~251。〕
民法名詞解釋- 處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9 下午 04:22:07|瀏覽數:126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68條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