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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 自由權分類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9 下午 03:56:13瀏覽數:1403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二章 自由權分類

△自由權分類

*人身自由
型態:個人除因犯罪而受處罰以外,不受到國家或其他人非法逮捕拘禁。
項目:憲法第8 條不受到任何人或是國家拘禁的自由、刑事正當程序保障的自由。
說明:為了確保個人身體自由的保障,不受到任何人或是國家的干預或侵犯,主要有禁止買賣人口的保障、禁止刑求、禁止強迫自白、逮捕搜索的令狀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

*精神自由
型態:個人內心的精神活動自由
項目:憲法第13 條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11 條學術自由、思想良心自由。

型態:表現於外的精神活動自由。
項目:憲法第11 條言論、出版自由、藝術自由及其他表現自由。

型態:集體表現的精神活動自由。
項目:憲法第14 條集會自由、結社自由。

說明:為了保障每位國民個人內心精神活動的自由,同時亦確保表現者與接受訊息者的自由得以相互溝通,因此精神自由的各種人權均有相互依存關聯性,國家不可以恣意箝制或侵犯人民的思想自由與表現自由。是以與上述相關連的人權保障,尚有:秘密通訊自由、沉默的表示自由、隱私權、教育中立、大學自治、政教分離原則、傳教自由、國民知的權利、新聞自由、使用接近傳播媒體權、媒體政治中立……等。

*經濟自由
型態:社會性、經濟性的活動自由。
項目:憲法第10 條居住遷徙自由、憲法第15 條職業選擇自由、財產處分自由。
說明:為了確保個人經濟活動與社會生活的自由,國家必須進一步的保障國民有旅行自由、出入境自由、脫離國籍自由、財產私有的制度性保障、財產侵害的合理補償、租稅法律主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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