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刑法-名詞解釋 責任能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7 下午 01:55:41瀏覽數:1295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8條 責任能力

第18 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I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Ⅱ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Ⅲ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名詞解釋

 △責任能力
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違法行為負擔刑事制裁之能力或資格。責任能力之組成要素有二:
一.辨識力:即對於是非善惡之事理認知及區辨能力。
二.控制力:乃本於辨識力之運用而發為外部行為之控制能力。現行法就責任能力之判斷依據僅二:
(一)為年齡,規定於第18 條。
(二)精神狀態,規定於第19 條及第20 條。本法於責任能力之認定,二分為無責任能力與有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不罰;後者尚可再細分為限制責任能力以及完全責任能力二程度,限制責任能力人,則得視具體情節而減輕其刑。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