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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相牽連案件與牽連犯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2 下午 05:01:15瀏覽數:3829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7條 名詞解釋 相牽連案件與牽連犯

第7 條(相牽連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名詞解釋
△相牽連案件與牽連犯
一.牽連犯刪除前:牽連犯乃數罪間具有方法結果的關連,而在實體法上從一重處斷,在訴訟法上是一個訴訟客體,而無從分割,而被當成是單一犯罪事實,因此屬於同一案件,若所牽連的數罪被重複起訴,必須依據第8條的競合管轄處理,以避免雙重起訴。而相牽連案件,則為數罪數案件,個別獨立,是否合併審判,必須依據第6條為處理,且其合併乃任意。因此牽連犯為單一案件,必須依競合管轄,而非牽連管轄處理。
二.牽連犯刪除後:牽連犯刪除後,過往類此案件,需實質判斷是否構成裁判上一罪或成為數罪數案件而異其處理方式。

**判例**
△ 83 台抗270(相牽連案件非牽連犯)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謂「相牽連之犯罪」,係指同法第七條所列之相牽連之案件,且必為可以獨立之新訴,並非指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者而言。﹝編按:牽連犯刪除後,如實體法上依數罪併罰處理,訴訟法上屬相牽連案件。﹞

文章標籤:

刑事訴訟法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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