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國制(Unitary System)國家其最高權威屬於中央政府的體系, 地方政府不具有權威,僅為中央政府的代行者,其所做的一切事務, 均須中央認可,目前有:中華民國、英國、法國、芬蘭、捷克、丹麥 、日本、紐西蘭、荷蘭 、義大利、以色列、韓國、西班牙、泰國、 瑞典、菲律賓、印尼、越南等國實施。
單一國制的特徵:
1.國家政策明確。
2.權責不致混亂。
3.避免國會官僚制度與計畫的重疊。
4.不致使各級政府資源分配失衡。
●單一國制可能產生以下優點:
1.在於全國立法統一;聯邦國制的立法或有應統一而無法統一之處。
2.對於地方的施政,中央可以隨時救濟;聯邦國制各邦的施政,中央常有陷於不能救濟之弊。
3.單一國只有一重機關,財政上比較經濟;聯邦國制有兩重對立的機關,財政的組織比較複雜而且耗費。
4.單一國外交上比較靈活而強有力;聯邦國制常有對立之困難,使中央有不能行動自如之弊。
5.單一國各地方常在中央權力宰制之下,不虞山頭主義;聯邦國制的各邦,常有自相為群或分裂背叛之患。
●單一國制可能產生以下缺點:
1.聯邦國制的立法,適合各地方情勢;單一國制衡有不能因地制宜之弊端。
2.聯邦國制遇有新方法,試驗於一地方,或良或否,可資借鏡,良則各邦模仿施行,苟有弊害亦僅限於一區域,不致蔓延全國;單一國制則失此便利。
3.聯邦國制較符合地方自治的理想;單一國制適度集權於中央政府,有失民治理念。
📖 資料來源:
FD04-比較政府與政治
作 者:郭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