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2 項之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品德及忠誠之查核,指擬任機關於擬任公務人員前應負責切實調查,並通知其填送服務誓言及於擬任人員具結書具結確無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其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依規定應於到職前辦理放364 Ⅰ公務人員任用法 條文&名詞解釋棄外國國籍者,須於到職時另行具結,並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依另定之查核辦法切實辦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項。〕
📖 資料來源:
1C601-行政法-條文X體系X概念
作者:王為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行政法名詞解釋-忠誠查核
作者:王為
名詞解釋 - 2020/2/17 下午 06:45:23|瀏覽數:773
文章引言摘要忠誠查核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2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