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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 憲法的毀滅&憲法的去除&憲法的破棄&憲法的停止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5:32:34瀏覽數:1304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 憲法的毀滅&憲法的去除&憲法的破棄&憲法的停止

第12 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名詞解釋

△憲法的毀滅
是一種同時伴隨著消除憲法存續基礎的憲法制定權力的現存憲法的消除。制憲權主體已經產生變動,透過新的憲法創造新的憲法秩序,這是一種法學意義上的「革命」概念。
〔程明修等7 人,憲法講義,初版,頁56。〕

△憲法的去除
制憲權主體不變(維持憲法制定權力的同一性)而除去既存的憲法,這是一種憲法的交替。此時仍保持人民的憲法制定權力,國家連續性仍得保持(透過「政變」,雖類似革命,但不發生階級間的權力移轉)。
〔程明修等7 人,憲法講義,初版,頁56。〕

△憲法的破棄
在個別的情況下,對於憲法的部分規定(非憲章的部分)加以侵害。學理上有「形式意義的憲法破棄」,亦即透過形式的修憲法律對於憲法條文效力的穿透。該憲法條文雖形式上仍存在於憲法典當中,其效力卻已不復完整,甚至完全消滅。因此形式意義的憲法破棄亦稱為「實質修憲」、「間接修憲」、「默示修憲」或者「不變動憲法典之憲法修改」;學說中另有「實質意義的憲法破棄」概念。它是指修憲者對於憲法典形式上原封未予以變動,但是卻透過修憲程序增訂新條文,規定原憲法條文在一定期間或就特定事項失其效力,不再適用。
〔程明修等7 人,憲法講義,初版,頁56~57。〕

△憲法的停止
暫時性地停止部分憲法規定之效力。
〔程明修等7 人,憲法講義,初版,頁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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