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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竊取&他人之物&不法所有意圖&竊佔&不法利益意圖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4:29:28瀏覽數:700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320 條 懲戒處分&誣告

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竊取(102 行政警察)
竊,指違背他人意願或未得其同意而言;取,則係破壞既存之持有狀態並建立支配管領力之行為,亦即移轉對物監督管領狀態之行為。準此,所謂竊取,當指於違反他人意願之客觀情形下,就他人對動產所原有之持有狀態加以瓦解並重新建立支配管領力之行為。早期之實務判解,為與搶奪行為之公然性質嚴作區別,乃解竊為秘密、隱密之義,或指乘人不知而言。惟如斯解釋之結果,於竊盜要件就財產法益之保護能量不無銷蝕之弊,終不若解作違背持有人意願或未經其同意,較為妥適。

△他人之物
凡非屬行為人單獨所有而現存於他人支配管領下之有體物,均足充之。其財產價值如何、是否屬違禁物,均非所問;即使於法律上乃行為人與他人所共有之物,亦難謂非屬他人之物。

△不法所有意圖
不法意圖:指行為人就其對物之取得並無法律上原因(請求權或其他權利)一事有所認知。所有意圖:企圖將他人支配管領下之動產加以移轉並僭行所有權人地位之心態。

△竊佔
指於違反他人意願之客觀情形下,就他人對不動產所既存之持有狀態加以排除,並重新建立支配管領力之行為。

△不法利益意圖
指行為人知其無法律上原因或權利,而企圖將他人持有下之不動產加以支配管領,並藉之以獲取財產上利益之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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