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使用竊盜
於主觀上,行為人並非本於不法之所有意圖,乃係以暫時使用之意思而取走他人動產之行為,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由於成立竊盜罪所需之主觀不法意圖,以具「持續性」(或終局性)地排除原權利人對該物之支配管領力」之心態為其必要內容,而使用竊盜行為則欠缺該「所有」之意圖,是其行為除另合致於其他罪名外,就現行刑法之規定而言,應屬不罰之行為。
△竊盜之著手
判斷竊盜行為著手時點之標準,學理上計有客觀說、主觀說與折衷說等見解,學者多數係採折衷說之立場;實務上就一般犯罪之著手判斷,迄今則仍採取客觀說,然就竊盜行為著手時點之認定,近來動向則有改從折衷說之趨勢,亦即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已達竊盜行為之著手程度(最高法院82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對等關係持有者的歸屬
數人處於對等關係,且對於物均同時具有事實上之支配力者,即所謂共同持有之情形,例如:數人合資購買一部電腦,共同使用;數人租賃一屋共住等。其持有之歸屬如何,亦不無疑義。按數人對於同一財物,同時具有事實上之支配力者,則該數人對於該物,同時均處於持有之狀態,共同持有人之一部,非法排除其他共同持有人對該物之持有時,仍得成立竊盜罪。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二卷,再版,頁15。〕
惟此種情形亦有學者認為,若事實上無支配管領力,即無同持有支配關係,應成立侵占罪。
〔參見,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五版,頁320~321。〕
刑法-名詞解釋 使用竊盜&竊盜之著手&對等關係持有者的歸屬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4:32:38|瀏覽數:174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20 條 使用竊盜&竊盜之著手&對等關係持有者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