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7 條(認領之請求)
Ⅰ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Ⅱ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名詞解釋
△強制認領
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生父,向法院請求確定生父子女關係之存在,本此事實而創設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者,稱之。又學者認強制認領應以生父確與非婚生子女間存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否則即不得為之。
民法名詞解釋 - 強制認領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3 下午 04:47:29|瀏覽數:102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67 條 強制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