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0 條(認領之效力-絕對效力)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撤銷認領
所謂認領不得撤銷,意指如血統上父子女關係真實存在,則其雖基於錯誤或因被詐欺或被脅迫,亦絕對不得撤銷。但如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認領非自己血統之子女者,則雖為認領人亦不妨提起認領無效之訴,主張其認領為無效。蓋事實主義、客觀主義符合現代法之思想。惟民事訴訟法第589 條所訂撤銷認領之訴,即無適用之餘地。
〔參見,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榮,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三版,頁306~307。〕
民法名詞解釋 - 撤銷認領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3 下午 04:56:07|瀏覽數:1122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70 條 撤銷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