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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撤銷羈押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5 下午 05:43:46瀏覽數:501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 名詞解釋 撤銷羈押

第101 條之1(預防性羈押)
Ⅰ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Ⅱ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名詞解釋

△撤銷羈押
指因羈押法定原因消滅,應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之謂。依撤銷之原因及法條用語不同,分為當然撤銷羈押(§107),及擬制撤銷羈押(§108Ⅱ、Ⅶ、§109、§259、§316)。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六版,365~3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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