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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偵查中之羈押」與「審判中之羈押」之區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5 下午 05:51:54瀏覽數:770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偵查中之羈押」與「審判中之羈押」之區別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偵查中之羈押」與「審判中之羈押」之區別

*偵查中之羈押
羈押起算時點:
(一)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二)起訴後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前,算入偵查中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延長次數(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一)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二)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羈押之執行:依檢察官之指揮。(§103)
有權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權人:檢察官、被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辯護人。
撤銷或停止之程序:檢察官具有較重要影響力。
(一)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107Ⅳ)
(二)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之決定時,法院原則上「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法院並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陳述意見。

*審判中之羈押
羈押起算時點: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
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三月。
延長次數(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一)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二)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三)如所犯之罪為最低法定刑逾十年者,審判中之延長次數並無限制。
羈押之執行: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103)
有權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權人:被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辯護人。
撤銷或停止之程序:檢察官之影響力相較為輕。
(一)審判中檢察官無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權。
(二)法院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陳述意見。(審判中之法院無「應」徵詢檢察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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