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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公印&盜用&印章&印文&署押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5:51:24瀏覽數:595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17條 公印&盜用&印章&印文&署押

第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I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名詞解釋
△公印
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

△盜用
凡無權而擅加使用之行為,皆稱盜用。本法所定之盜用,非僅狹義地指盜取後加以使用之意,即使係受託保管而任意使用、趁他人不注意之間挪用或於他人蓋妥後移作他用,亦合致於盜用要件之內容。

△印章
指刻有文字或符號之印刻;其材質或外觀形式如何,均無所限制。本法除印章之外,並另於第218 條定有公印之客體,是本條所稱之印章,僅指公印以外之其他印章,即一般俗稱私印之謂。

△印文
即印影之意。解釋上,無論其係使用印章所顯現之影像,抑或臨摹描畫者,均不失為印文。

△署押
指署名或簽押之意,可包括簽名、按捺指印或其他代替簽名之符號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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