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 條(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名詞解釋
△個案法律禁止原則
法律案除了在規範內容上必須遵守憲法的原理和規範以外,於規範的方式上亦須嚴格要求「個案法律禁止原則」。此乃立基於法治國原理,針對憲法平等原則和法安定性原則的要求,無論係任何法律都必須合乎抽象性的規範,使所欲受到拘束之人與對象能具有廣泛而普遍的抽象和不特定性。換句話說,立法者本身只能就抽象的人和事務進行立法規範,不得就個案具體的人和事務進行立法規範,亦即立法者不可預設立場的給予某人利益或不利,而舉全國之力因人立法。這裡所謂的「個人」,應指私人或是私法人;至於國家機關或是公法人並不適用個案法律禁止原則。譬如立法院為制定一個規範某民間企業的內部勞資問題,而制定「信達股份有限公司勞資處理法」,即屬違反個案法律原則。惟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雖針對個案予以處理,但施行以後相同事實關係將一體適用者,則未視為違憲。釋字第520 號解釋理由書及第585 號解釋文大法官均有指陳,在此一併說明。
〔陳新民,憲法學釋論,修正五版,頁548~551。〕
憲法名詞解釋 - 個案法律禁止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0:41:15|瀏覽數:1751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63條 個案法律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