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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因果關係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2 下午 03:22:41瀏覽數:5505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22條 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因果關係

第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I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Ⅲ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名詞解釋

△違背職務行為
指依法令規定,於該公務員職務權限範圍內,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以及職權上雖得為卻執行不當之行為而言;例如:奉令緝捕犯人而縱令逃脫、將性質上屬秘密之檔案展示於他人,或於製作職務上文書之際將不實內容加以載入。

△行求
指以交換特定職權行使行為為目的,而主動向對方表示願意交付不法報酬之通知行為。賄賂罪中之行求,該通知之意思一經提出並進於對方可知會之狀態下,即足構成,對方是否對之作出應允,則非所問。

△交付
指於事實上提供不法報酬予對方之行為。交付,不以直接提出於公務員為必要,即使向受賄一方所指定之第三人提供者,亦足當之。

△因果關係
刑法第122 條第2 項之構成要件,除賄賂與違背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外,尚以違背職務行為之實施係肇因於該賄賂所致者,為其必要條件,此等以賄賂為因,而違背職務行為之實施為果之前後連鎖關係,學理上稱「因果關係」。準此,若公務員係實施違背職務行為於前,始向他方索取賄賂在後者,由於欠缺上述所稱之因果關係,僅得按刑法第122 條第1 項論罪,並無適同條2 項規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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