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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 受刑之宣告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4 下午 03:01:28瀏覽數:1109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145 條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 受刑之宣告者

第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Ⅰ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Ⅱ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所謂「應繼承人」者,指繼承順序在前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而言;如殺害其人,或可使其繼承順序及於本身或可不受應繼分之拘束。至後順序之繼承人,則宜解為不包括在內,因順序在後者並不得超越其順序而為繼承之故。所謂「致死」者,乃既遂犯;「未致死」者,及未遂犯,而預備殺人,如受刑之宣告,亦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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