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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 撤回或變更之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4 下午 03:07:59瀏覽數:796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145 條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 撤回或變更之者

第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Ⅰ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Ⅱ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所謂「關於繼承之遺囑」,特指與繼承有關之遺囑而言,例如為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等,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即其他遺囑而可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例如對於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亦不失為關於繼承之遺囑。而所謂遺囑,須有有效之遺囑,倘屬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則無妨害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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