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條(服從義務)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名詞解釋
△服從義務
上級長官命令違法時,公務員有無服從義務,學說上向來有三種見解:
一.絕對服從說:此說認為依行政一體原則,屬官無權審查上級長官之命令,以免紊亂行攻體制。
二.相對服從說:如果長官之命令有重大明顯之違法時,屬官無須服從;但如有爭議或爭議並不明顯時,屬官仍須服從。
三.陳述意見說:即依本條之文義解釋,屬官仍須服從,惟可陳述意見。依新公佈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如長官之命令僅違反行政法規時,採陳述意見說之見解,如長官之命令違反刑事法規時,採相對服從說之見解。
〔陳敏,行政法總論,六版,頁1099~1102。〕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員服務法 - 服從義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4:58:53|瀏覽數:1389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 服從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