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 條(合意管轄之限制)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第27 條(定管轄之時期)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名詞解釋
△管轄恆定原則
指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受訴法院於起訴時有管轄權者,不因嗣後定管轄情事之改變而影響其管轄權,以維護程序之安定。
△起訴時
指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訴狀之時,亦即,訴訟繫屬時。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管轄恆定原則&起訴時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8 下午 05:00:35|瀏覽數:1735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6.27條 管轄恆定原則&起訴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