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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反訴&一審反訴之要件&預備反訴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5 下午 04:49:51瀏覽數:4490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59條 反訴&一審反訴之要件&預備反訴

第259 條(反訴之提起)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名詞解釋
△反訴
指訴訟繫屬中,被告對於原告,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就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之事件,合併本訴之訴訟程序提起之訴。

△一審反訴之要件
一.主觀要件:由本訴被告對本訴原告或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
二.客觀要件: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115。對此,應以判決基礎資料是否同一(訴訟資料或證據資料是否共通)來判斷,如:本訴之訴訟標的或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之訴訟標的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同一;本訴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由同一個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或義務;主要爭點相同:本訴請求之基礎事實,與反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兩者相同或牽連。

△預備反訴
指被告聲明以不合法或無理由駁回本訴,又慮其反對聲明不為法院所採納,而預備的提起反訴(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主張買賣契約無效,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又恐法院認為買賣契約有效,其反對聲明不被採納,乃預備的提起請求被告給付買賣標的物之反訴)。前述被告駁回原告之訴之聲明,相當於訴之預備合併之先位明,而請求被告給付買賣標的物之反訴聲明,相當於訴之預備的合併的後位聲明,故稱為預備反訴。是以,預備反訴,係以原告之訴
115最高法院91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按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稱之「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
116駱永家(2011),《新民事訴訟法Ⅱ》,頁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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