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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之撤回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5 下午 05:03:52瀏覽數:1038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62條 訴之撤回

第262 條(訴之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Ⅰ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Ⅱ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Ⅲ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Ⅳ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名詞解釋

△訴之撤回
指原告於起訴後,就其在法院所提之訴之全部或一部,向法院表示不再請求判決之意思表示。原告在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前得自由撤回其訴,如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則應得其同意。惟被告之同意僅是原告撤回其訴之意思表示能否發生終結訴訟效果之要件,並非原被告間之合意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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