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名詞解釋
△無認識過失
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於主觀心態上全然缺乏認識及意欲,但依客觀情狀而言,其負有注意之義務;自其個人情形觀之,亦有注意之能力,卻由於注意上之懈怠,致未為應有注意下之結果防範而致法益侵害後果發生之情節。刑法第14 條第1 項所定者,即無認識過失之法律定義;實務判例上亦稱為懈怠過失。
△有認識過失
乃行為人雖認識其行為有致犯罪事實發生之可能,卻由於過度自信而疏於防虞,終致犯罪事實發生之主觀心態。刑法第14 條第2 項即屬有認識過失之定義規定;實務判決亦有另以疏虞過失一語稱之者。
刑法-名詞解釋 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3 上午 11:53:19|瀏覽數:1983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2條 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