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 條(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名詞解釋
△物權
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權利。析言之:
一.直接支配權:指無庸他人行為介入,得直接支配標的物而言。
二.排他的權利: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許同時成立同一內容或內容互相衡突的二個以上的物權而言。
三.以特定物為標的:須是特定、獨立且能為人所支配的物。
四.享受物之利益之權:物權人得依其權利內容,直接支配、享有物之利益,包括其利用價值(用益物權)及交換價值(擔保物權)。
△物權法定主義
一.物權之變動因須貫徹公示原則,如放任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將害及交易安全,且易使其內容趨於複雜混亂,故法律為整齊劃一,以便於公示,不得不將物權之種類及其權利內容,予以明文規定。
二.所謂法定主義,不但物權的種類,而且其內容都要依據法律規定;命令或當事人的契約,均不得創設或加以變更。但物權編施行前發生的物權,仍然承認其存續(物施§1)。
△物權法定主義之緩和化
依民國98 年1 月23 日修正條文及修正理由可知,民法已明文承認「習慣法」所創設之物權。
民法名詞解釋 - 物權&物權法定主義&物權法定主義之緩和化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4 下午 05:53:41|瀏覽數:507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757條 物權&物權法定主義&物權法定主義之緩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