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 條之1(劫持航空器及其他公眾運輸工具罪)
I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Ⅴ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Ⅵ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劫持
凡令使用中之本罪客體(航空器或公眾運輸之舟、車)脫離其原使用狀態而處於行為人實力支配掌握下之行為,均足稱劫持;例如:挾持機長或駕駛人而令其改變目的地之行為。
△控制飛航或行駛
指任何足以影響他人自由意志而使其依行為人之意願,致妨害本罪客體斷航或行駛之常態使用者而言;例如:裝設定時炸彈致令班次無法正常運作,或以電子設備影響導航之行為。
△使用中之航空器
航空器,指利用空氣噴射、導流或漂浮等之反作用原理而得航行於大氣中之任何器具,例如:各類飛機、飛行汽船等。稱使用中者,並不以狹義之飛行過程中為限,即於停機坪內乘客上下起落、貨物裝卸,或於跑道上滑行或等待塔臺升高許可之際,亦屬之
刑法名詞解釋 - 劫持&控制飛航或行駛&使用中之航空器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4:14:07|瀏覽數:72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85條之1 劫持&控制飛航或行駛&使用中之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