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9 條之3(不正輸入、製作財產變更取財得利
罪)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輸入虛偽資料或輸入不正指令
指將不實事項透過電腦接收之方法存入其記憶體或以非正常之程式驅動電腦系統之運作,例如:將執行利息扣除之程式夾藏於子檔案中,或未經授權鍵入通行密碼之行為。
△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行為
指就電腦系統中所記存而有關財產上增減進出之電磁資料,加以變更或重新製作之行為。
刑法-名詞解釋 輸入虛偽資料或輸入不正指令&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行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5:14:02|瀏覽數:2901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39 條之3 輸入虛偽資料或輸入不正指令&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