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 條(契約方式之約定)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名詞解釋
△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可分為「法定要式」與「約定要式」,前者如違反要式規定,依據民法第73 條規定原則上無效。後者如欠缺契約當事人所約定之一定方式者,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民法名詞解釋 - 要式行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6 下午 05:29:56|瀏覽數:3585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66條 要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