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遺失物
指所有人並無拋棄權利之意,由於偶然事由而喪失持有之物。
△漂流物
漂流物,原屬遺失物之一種,指無拋棄權利之意而遺落於水上或因水流至水邊之物。
△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凡遺失物、漂流物外,所有人並無拋棄權利之真意,卻由於其他原因而喪失其持有之物品,例如:竊盜棄置於路旁之贓物、誤為己物而攜回之他人雨具等。
刑法-名詞解釋 遺失物&漂流物&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5:04:24|瀏覽數:2294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37 條 遺失物&漂流物&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