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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遺失物&漂流物&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5:04:24瀏覽數:1906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337 條 遺失物&漂流物&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遺失物
指所有人並無拋棄權利之意,由於偶然事由而喪失持有之物。

△漂流物
漂流物,原屬遺失物之一種,指無拋棄權利之意而遺落於水上或因水流至水邊之物。

△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凡遺失物、漂流物外,所有人並無拋棄權利之真意,卻由於其他原因而喪失其持有之物品,例如:竊盜棄置於路旁之贓物、誤為己物而攜回之他人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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