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 條(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委棄守地
指放棄守衛於職責上應加防守之領地而言。委棄守地之行為,須以不盡其應盡之責為其先決要件,始足論罪;若係於已盡防守之責,無力而不得已棄守者,則不構成犯罪。
刑法-名詞解釋 委棄守地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4 下午 01:40:28|瀏覽數:4429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20條 委棄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