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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仲裁人&職務上行為&對價關係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4 下午 01:45:32瀏覽數:1344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21條 仲裁人&職務上行為&對價關係

第121 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仲裁人
指雖不具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但本於法令,為平息紛爭,有權依一定程式就當事人間之爭議加以判斷裁決之人;例如:商務仲裁人、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或鄉鎮調解委員等均是。

△職務上行為
指依法令規定,於職務權限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實務解釋上,認凡涉及職務而與其職務有密切關係之事項,不論其係不應為而為之作為或應為而未為之不作為,均無限制。

△對價關係
即對等關係或相對給付關係,指以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與他方所提供之賄賂互為交換條件之情形。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間於雙方主觀認知上具有對價關係,始與刑法上賄賂罪之要件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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