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9 條之2(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罪)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自動付款設備(102 行政警察、警察法制、外事警察)
指時下於銀行體系使用頻率極高,於特定之約定條件成就下,用以提供一定金額之現款提領或轉帳之自動櫃員機。條文稱「付款設備」,原係立於該機器設置入所(銀錢業者一方)使用之稱謂,其就一般持卡人而言,則屬「提款設備」或「領款設備」之性質;由於本條異於前條(§339-1)之規定而於付款設備前冠以「自動」要件,是本罪所指之付款設備,當僅限於非由櫃檯職員人工操作而係由電腦或電子設備依一定程式指令,自動執行一定款項進出收付之設備而言。
刑法-名詞解釋 自動付款設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5:12:24|瀏覽數:1731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39 條之2 自動付款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