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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 下午 03:10:34瀏覽數:2898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81條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

第81 條(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或另為處分)
Ⅰ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Ⅱ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名詞解釋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指訴願機關不可使訴願人處於較原行政處分更為不利的法律地位。至於有利不利的標準,應就訴願決定主文內容予以判斷。此原則係源自於憲法第16 條訴願權利,目的在於避免使人民懼於受到更不利益之行政處分,而拒絕使用訴願制度。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五版,頁433~434。〕

△「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
係限制依本文所作成之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自是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不及於原處分機關。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並不違反訴願法第81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原行政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8 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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