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2 條(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名詞解釋
△不起訴之原因
一.絕對不起訴:
(一)第252 條第1 至4 款欠缺實體訴訟要件。
(二)第252 條第5 至7 款欠缺形式訴訟要件。
(三)第252 條第8、第10 款欠缺實體條件或處罰條件。
(四)第252 條第9 款其本質是基於提起公訴亦無實益之便宜考量,類似第254 條之便宜不起訴。
二.相對不起訴:
(一)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二)於應執行無重大關係之案件。
(三)污點證人之不起訴。
[以上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六版,頁67~76。]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不起訴之原因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1 下午 05:32:48|瀏覽數:4479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52條 不起訴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