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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3 下午 01:49:11瀏覽數:2036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5條 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

第15 條(不作為犯)
Ⅰ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Ⅱ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名詞解釋

 △不作為犯(104 行政警察、警察法制、行政管理)
乃作為犯之相對概念,指構成要件行為要素之內容係以消極之行為方式加以描述之犯罪,例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其犯罪行為之內容為「不解散」之消極不作為;或如刑法第306 條第2 項妨害住居罪,係以消極之「留滯」行為為其構成要件行為。

 △純正不作為犯
指法文明訂係以不作為之方式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一般用語上稱不作為犯者,即指純正不作為犯而言;如刑法第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第194 條之不履行賑災契約罪均屬之。

 △不純正不作為犯
指刑法雖預定以作為之行為方式為某構成要件之行為內容,而行為人卻以不作為方式實現該構成要件之犯罪,其前提是必須具有保證人地位,始會產生作為義務;例如:以消極之行為遂行殺人犯意,或以不作為違犯詐欺之情節均是。

 △保證人地位(105 行政警察)
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前提,學理上多主張行為人須就該受害法益具有監督或保護之義務,始有藉其不作為而成立犯罪之可能,該存在之監督或保護法益之義務狀態,即稱之保證人地位。保證人地位之形成來源,除依刑法第15 條訂明之法律明文規定以及危險之前行為外;其他諸如基於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源自習慣或「法律精神」(31 上2324),乃至於特定血緣親屬關係或危險共同體關係所衍生之義務,皆亦受學說與實務判例之肯認。但仍有少數學者認為保證人地位限於第15 條所明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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