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 條(給付)
Ⅰ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Ⅱ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Ⅲ不作為亦得給付。
■名詞解釋
△債之標的
債之標的者,即債權之客體,亦即債務人之給付是也。此債務人之給付行為,若自債權債務雙方觀之,即為債之關係之內容、客體、標的,謂為債之標的。
△主給付義務
給付者,乃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所為之作為或不作為也。債務人之行為為作為者,稱積極的給付;債務人之行為為不作為者,稱消極的給付。
△從給付義務
私法自治原則之下,為確保債權人之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當事人得視需要,另行約定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功能之「從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主給付義務同,亦得以訴請求之,在雙務契約中,一方之從給付義務與他方之給付,是否立於列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能否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應視此從給付義務對於契約目的之達成是否必要而定。(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1 上更(二) 7 判決)
△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係從屬於主給付義務而發生,其與從給付義務不同者,為附隨義務不適於強制執行,故無從以訴請求法院判命債務人履行。
民法名詞解釋 - 債之標的&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1:55:29|瀏覽數:175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99條 債之標的&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