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 條(單純助敵罪)
I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Ⅲ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
與外國開戰期內,指中華民國與外國已實際發生軍事上衝突而展開戰鬥行為之時期,該戰事之規模大小如何,是否業經正式宣戰,皆在所不問。與外國將開戰期內,指雖尚未實際展開軍事戰鬥行為,準依當時情勢觀之,中華民國與外國間事實上已處於無法和平解決事端之瀕臨戰爭狀態下之時期:於此關係緊張之時期後,雙方果否進而開戰,則與此時間要素之判定無關。
刑法-名詞解釋 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3:20:40|瀏覽數:3441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06條 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