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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交付&毀壞或致令不堪用&煽惑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3:24:53瀏覽數:711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07條 交付&毀壞或致令不堪用&煽惑

第107 條(加重助敵罪)
I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Ⅲ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交付
指將現實之支配管領力移轉於他方之行為。

△毀壞或致令不堪用
毀壞,乃施以有形之物理力,使物之本體或外形遭毀滅或破壞之行為。致令不堪用者,係在於行為破壞後果之描述,凡以毀壞以外之任何方法,使物應有之價值效用喪失或滅損而無法對之再為使用者,均足當之。

△煽惑
指對於不特定多數人進行煽動或誘惑之行為,煽惑之手段無論係以文字、圖畫或演說等方法進行均無限制。煽惑行為雖每與公然之情狀相伴隨,然本法所設之煽惑罪,未必以公然為其必要前提,如:本條之加重助敵罪及第155 條煽惑軍人背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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