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 條(信用委任)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名詞解釋
△信用委任
一.謂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之契約,委任人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二.信用委任非僅擔保行為,其更重要者則為信用媒介行為,保證人與債權人(受任人)間,先發生委任關係,而後發生保證效果,屬雙務契約,即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負保證債務,而債權人基於受任人地位亦對保證人負有供給信用於第三人之債務。
三.信用委任,在信用供給前,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惟如已供給信用於第三人時,則委任人即對因該信用供給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此之保證乃法律所規定之結果,不必另訂保證契約。
民法名詞解釋 - 信用委任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4 下午 05:46:10|瀏覽數:1641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756條 信用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