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 條(秘密通訊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名詞解釋
△秘密通訊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係指人民使用任何的電子通訊媒體,其相互通訊的內容不受到政府機關恣意的拆閱、竊聽、隱匿、扣押等刺探和破壞之行為,亦即傳送人或收送人的姓名、傳送訊息的內容、時間是否真實,均屬秘密。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230。〕
△秘密通訊自由保障內涵(釋631、756)
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係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任意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憲法名詞解釋- 秘密通訊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保障內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6 下午 05:43:52|瀏覽數:3438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12條 秘密通訊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保障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