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3 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 期限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 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 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 縮短為三十年。
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名詞解釋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為各共有人得隨時以一方意思表示,請求他共有人終止共有關係之權利。而其權利內容將使其他共有人負有與之協議分割方法之義務,於無法達成協議時,得以訴請法院定其分割方法,即於共有人一方意思表示有效存在時,共有人之間發生應依一定方法分割共有物之法律關係,其權利性質為「形成權」,不受消滅時效制度規範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六版,頁395~396。〕
民法名詞解釋 -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5:42:45|瀏覽數:257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23條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