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2 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名詞解釋
△普通地上權
一.意義: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832)。祇須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即可,不以現有工作物為限。
二.又地上權人使用土地之範圍,不以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本身占用之土地為限,其周圍之土地,如房屋之庭院等,如在設定範圍內,不得謂無地上權之存在(48 台上928 判例參照)。
三.至於所謂其他工作物,係指建築物以外,在土地上下、地表與地下之一切設施。
民法名詞解釋 - 普通地上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4:43:38|瀏覽數:95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32條 普通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