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5 條(分得物之擔保責任)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
■名詞解釋
△擔保責任
一.出賣人所負之瑕疵擔保有二:
(一)權利瑕疵擔保(§§349、353),指共有人應擔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物之瑕疵擔保(§§354、359),指共有人對他共有人應擔保其分得部分於分割前不藏有瑕疵。
二.而依學者見解於裁判分割因法院判決為公法行為,共有人於共有物存有瑕疵時,應不得行使解除權,僅得行使減少價金之權利或損害賠償之權利。而於協議分割,為當事人間之債權契約,解除權限不受影響。
〔參見,王澤鑑,民法物權,增訂二版,頁317;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六版,頁421。〕按其應有部 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民法名詞解釋 - 擔保責任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4:45:32|瀏覽數:41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25條 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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