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條(法源)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習慣法
一、意義:指有法之效力與價值者之慣行而言。
二、習慣法之成立,須法律未規定,而有多年慣行的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17上613判例)。(停止適用)
三、適用:習慣僅有補充法律之效力,故凡與成文法相牴觸時,不論習慣成立先後,均不能認有法之效力。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版,頁72~74。〕
四、區辨:事實上的習慣(欠缺法之確信)
(一)第一條指習慣法。
(二)第一條以外所稱習慣,指事實上習慣。第二條可兼指二者。
(三)法律明定習慣(事實上慣行)應優先適用者,此乃依法而適用,惟此習慣仍不具法源性質。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版,頁74~76。〕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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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習慣法
作者:池錚
名詞解釋 - 2019/11/13 上午 11:50:21|瀏覽數:3780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習慣法的意義:指有法之效力與價值者之慣行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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