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
Ⅰ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Ⅱ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Ⅲ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從舊從輕原則
本原則之適用前提,必須行為時法與行為後之法律皆設有處罰該行為之規定,而輕重有異時,關於刑法時之效力,原法於第2條採折衷立場,以從舊為本旨,以從新為例外。而95年7月修法前,第2條第1項採「從新從輕」原則。
▲法律變更
指犯罪成立要件及其處罰效果之內容作修正或廢止而言,但不包括新增訂之情形。凡刑事實體法之內容發生變更,不論性質上係普通刑法或特別刑法、基本刑法或輔助刑法,均有適用。
▲單純事實之變更
法律有無變更,決定的關鍵乃在於改變的部分有無具備規範性,變更部分若不具規範性者,始屬事實變更,例如:行為人所偽造的通用貨幣,在裁判時已因貨幣改革,而成為非通用的貨幣。屬於空白構成要件的行政命令的變更,因足以影響可罰性的範圍,亦即因變更的部分具有規範性,故屬法律變更,而非屬事實變更。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4 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達克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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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從舊從輕原則
作者:達克
名詞解釋 - 2019/11/13 上午 11:15:09|瀏覽數:7545
文章引言摘要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